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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今天(7月25日)西部網網友“緒剛觀天”向記者反映,7月24日華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華縣移民局局長薛某涉嫌貪污一案,庭審後正在被採取監視居住的薛某在庭外遇見了證人李某,而後對李某進行毆打。記者今天(7月25日)從華縣法院瞭解到,目前被告人薛某已被公安機關逮捕。(7月25日西部網)
  局長涉嫌貪污公款被檢察院公訴,最起碼應該在審理期間,對法律及訴審機關保持謙遜和敬畏,對自己是否涉貪進行有理闡述甚或辯解都沒有錯誤。對於出庭作證的證人,也應該保持一種敬畏,畢竟,倘若局長確實貪污,證人作證,也可以提醒其懸崖勒馬,知錯就改,對於其本人來說,實際是有恩於該局長的。而涉貪局長非但不感激,反倒以怨報德,毆打證人。難道局長內心確實有鬼,不“打”自招?抑或是局長確實沒有貪污,但心胸狹窄,把法律拋在了腦後而毆打證人。無論是從哪一方面講,涉貪局長毆打證人,都違背了不得干擾證人作證、不得打擊報複證人的法律義務,此乃涉貪局長之錯,既不可能獲得公眾的諒解,也難逃法律之責。倘若局長打人之舉確實給證人造成人身傷害,應該承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。
  除了局長打證人之錯外,檢察機關似乎也存在著不可推卸的錯誤。對於貪污公款的犯罪嫌疑人,採取監視居住,只有五種情況,其中一項規定,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,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,而涉貪局長是否具備此種情況而沒有被逮捕,反而採用監視居住,應該好好對照審視一番;這與提“錢”出獄相比,是否也存在檢察機關對涉貪局長變通司法的問題,也應該好好查一查。
  在此案件中,無論對於涉貪局長,還是檢察院,證人出庭對於兩者而言都是有益參與者。而負有公訴職責的檢察院更負有保護證人人身安全的法定職責。證人出庭程序、保護程序、保護主體、證人權利都應該嚴格遵守,而證人在庭外被被告人肆意毆打,毆打證人後,囂張的局長竟如入無人之境一樣揚長而去,而檢察機關未加制止,顯然也存在著保護證人人身安全不力的失職失察錯誤。
  嚴打貪官污吏是刑事法律的目標之一,但保護證人人身安全捍衛法律尊嚴也是法律的內在要求。涉貪局長毆打證人,不僅是對證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了侵害,更是對以檢察院為代表的法律機關和法律的褻瀆和鄙視,檢察院難道不覺得羞愧和自責嗎?
  反腐倡廉和捍衛法律尊嚴是社會正義的必然要求。倘若證人人身安全都無法保證,還會有多少證人會再次出庭作證呢?恐怕反貪治腐也會大打折扣。涉貪局長毆打證人的錯,應該由其自身承擔,從中暴露出來的檢察院的錯,也應該歸責不避己,給檢察院記一筆疏失瀆職之賬。
  文/張立  (原標題:涉貪局長打證人豈止是局長的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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